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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鸠民一初字第01712号

裁判日期: 2015-12-31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黄小明与黄广艮、黄广敏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小明,黄广艮,黄广敏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鸠民一初字第01712号原告:黄小明,男,1967年7月1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委托代理人:严长金,安徽弘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广艮,男,1972年12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委托代理人:王文,安徽兴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马飞,安徽兴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广敏,男,1970年5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小明诉被告黄广艮、被告黄广敏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枝平于2015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小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小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黄小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汪 庆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闫尚昆附件:本裁定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