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泰刑执字第1335号

裁判日期: 2015-12-31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侯继林职务侵占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侯继林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刑执字第1335号罪犯侯继林,男。现在泰安监狱服刑。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五日作出(2012)莱城刑初字第463号刑事判决,以职务侵占罪判处侯继林有期徒刑五年一个月。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五月九日作出(2013)莱中刑二终字第1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3年5月21日起入监执行,刑期至2017年5月20日止。执行机关泰安监狱于2015年12月11日提出对罪犯侯继林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提讯,听取检察机关的意见,对侯继林假释一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呈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上述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学习教育档案、年度评估表、罪犯计分考核审核表、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执行机关呈报一致,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侯继林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取得考核分76.9分,兑现记功奖励一次、表扬一次、嘉奖二次,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其所居住社区同意接收,予以矫正,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侯继林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7年5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国强审 判 员  王 涛代理审判员  井 慧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韩天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