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滑民二初字第397号
裁判日期: 2015-12-31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王新胜与王世凯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胜,王世凯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滑民二初字第397号原告王新胜,男,1968年11月20日生。被告王世凯,男,50岁。本院受理原告王新胜诉被告王世凯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新胜于2015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王新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新胜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新胜负担。审 判 长 张艳丽助理审判员 李志攀人民陪审员 刘金岭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