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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滑民二初字第397号

裁判日期: 2015-12-31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王新胜与王世凯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胜,王世凯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滑民二初字第397号原告王新胜,男,1968年11月20日生。被告王世凯,男,50岁。本院受理原告王新胜诉被告王世凯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新胜于2015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王新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新胜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新胜负担。审 判 长  张艳丽助理审判员  李志攀人民陪审员  刘金岭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