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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文执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5-12-31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威海万丰建筑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与董志胜、文登市金辉工艺品厂等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威海万丰建筑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董志胜,文登市金辉工艺品厂,周学礼,莱阳市瑞源道路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文执字第204号申请执行人威海万丰建筑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丰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尚泉,董事长。被执行人董志胜。被执行人文登市金辉工艺品厂。代表人赛华彬,厂长。被执行人周学礼。被执行人莱阳市瑞源道路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海,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万丰公司与被执行人董志胜、周学礼、瑞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文登市人民法院(2011)文经商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经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文登市人民法院(2011)文经商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或者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晓光审判员  侯德华审判员  张培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孙谋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