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化法金执字第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12-31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吴杰,王亚清,钟广保,吴尧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普通执行[公开]终结执行诉讼法律文书用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吴杰,王亚清,钟广保,吴尧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化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化法金执字第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周仁聪,理事长。被执行人吴杰,男,1957年3月25日生,汉族,化州市人,住化州市丽岗镇赤坎山囗村***号。被执行人王亚清,女,1960年4月13日生,汉族,化州市人,住化州市丽岗镇赤坎山囗村***号。被执行人钟广保,男,1986年12月23日生,汉族,化州市人,住化州市宝圩镇茂坡百丁田村**号。被执行人吴尧斌,男,1982年1月1日生,汉族,化州市人,住化州市丽岗镇赤坎山囗村***号。申请执行人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吴杰、王亚清、钟广保、吴尧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化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茂化法金民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一、被告吴杰应归还清借款本金750000元及利息50881元给原告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二、被告王亚清、钟广保、吴尧斌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二0一五年六月九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长时间外出去向不明,经查有关银行部门,被执行人无存款,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情况,申请该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茂化法金执字第3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钟万进审判员 张 锋审判员 莫少波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立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