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执字第1451号
裁判日期: 2015-12-31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龙工(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肖三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工(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肖三平,俞方宁,俞方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字第1451号申请执行人:龙工(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民益路26号22栋411、413室。法定代表人:倪银英,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肖三平,女,197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执行人:俞方宁,男,197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执行人:俞方敏,男,1984年4月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龙工(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俞方宁、俞方敏、肖三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一案,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5)广民二初字第7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毛红斌审判员 夏秀中审判员 杨爱仙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吕 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