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商初字第1191号
裁判日期: 2015-12-31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青岛台茂模具特钢有限公司与青岛速锐达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台茂模具特钢有限公司,青岛速锐达机电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商初字第1191号原告青岛台茂模具特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群雄。被告青岛速锐达机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章海。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台茂模具特钢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速锐达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台茂模具特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38元,减半收取819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郭克祥代理审判员 王 萌人民陪审员 胡海婷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孙明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