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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民抗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12-30

公开日期: 2017-01-13

案件名称

黄大兴与沁和能源集团公司侯村煤矿劳动争议纠纷抗诉审查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黄大兴,沁和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侯村煤矿,山西省人民检察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抗字第51号抗诉机关:山西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黄大兴,男,1963年4月5日生,汉族,四川省宜宾县安边镇黄江林村人,农民,住黄江林村。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沁和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侯村煤矿。法定代表人:闫家强。该矿矿长。申诉人黄大兴与被申诉人沁和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侯村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3日作出(2012)晋市法民终字第38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诉人黄大兴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5年10月8日,山西省人民检察院作出晋检民(行)监[2015]14000000051号民事抗诉书,以原生效判决遗漏诉讼请求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李晓轩代理审判员  王怀师代理审判员  任 悦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穆五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