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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民初字第1596号

裁判日期: 2015-12-30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成安县乾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唐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安县乾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唐兵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初字第1596号原告成安县乾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安县政府街中段路北。法定代表人张振岭,公司董事长。被告唐兵。本院在审理原告成安县乾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安县乾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撤诉事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安县乾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安县乾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申丽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文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