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刑初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5-12-30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史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某
案由
非法占用农用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平刑初字第174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史某某,男,汉族,高中文化,籍贯河北省平山县,2015年5月8日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平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住原籍。辩护人马某某,河北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平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5)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史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案,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平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建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史某某及其辩护人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中台山村二道沟在国家级驼梁自然保护区范围内。2013年3月25日,被告人史某某经平山县合河口乡中台山村村委同意,与杨某某签订了转包协议书,承包了中台山村二道沟的山场开发经营。同年4月1日,被告人史某某与中台山村村委签订了承包补充协议书。2014年11月份开始,被告人史某某在未经过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未办理林地使用手续的情况下,雇佣人员剥离二道沟坡体植被进行破坏施工,擅自改变所承包的二道沟林地用途。林地原有地貌已改变。经平山县林业技术鉴定,被告人史某某非法毁坏、占用林地面积17.5亩,属于特种用途林。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史某某的供述,证人魏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平山县林业局关于合河口乡中台山二道沟毁坏林地面积的技术鉴定报告,现场勘查笔录,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合同书、协议书,现场照片户籍证明及被告人的现实表现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为打击犯罪,保护国家的环境资源不受破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史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树勇审 判 员 康云联人民陪审员 张冬琴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董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