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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宛龙民二初字第524号

裁判日期: 2015-12-30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张书林与王世松、惠全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书林,王世松,惠全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龙民二初字第524号原告:张书林,男,汉族。被告:王世松,男,汉族,1978年1月20日出生。被告:惠全义(又名孙银平),女,汉族,1980年12月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书林诉被告王世松、惠全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书林于2015年12月3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被告也未反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在本院向被告送达应诉手续前以自愿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书林撤回起诉。诉讼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张书林承担。审判员 :刘红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 张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