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民初字第4868号
裁判日期: 2015-12-30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杨林与恩施州路通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林,恩施州路通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民初字第4868号原告:杨林(曾用名杨贤文),男,汉族,生于1948年9月10日,住四川省蓬溪县。委托代理人:莫仕军,绵阳市涪城区城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恩施州路通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土桥坝窑湾村8号。法定代表人:王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双喜,男,汉族,生于1963年5月9日,住广州市南沙区,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枣山路23号,组织机构代码:21440016-5。法定代表人:张回家,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兵,男,汉族,生于1973年11月26日,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系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林诉被告恩施州路通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林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恩施州路通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林撤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719元,由原告杨林承担。审 判 长 陈昆鹏人民陪审员 何晓英人民陪审员 李典林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吕小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