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民一初字第595号
裁判日期: 2015-12-30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张久君诉柴淑芹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久君,柴淑芹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一初字第595号原告:张久君,住吉林省靖宇县。被告:柴淑芹,住吉林省靖宇县。原告张久君与被告柴淑芹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2月30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是劳务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因此,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久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志颖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薛煜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