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鼎执字第1929号
裁判日期: 2015-12-30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思芬与被执行人余振峰、谢晓颖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思芬,余振峰,谢晓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鼎执字第1929号申请执行人吴思芬,男,汉族,住福鼎市。被执行人余振峰,男,汉族,住福鼎市。被执行人谢晓颖,女,汉族,住福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思芬与被执行人余振峰、谢晓颖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目前财产暂时无法变现,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可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2015)鼎民初字第97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游绍平审判员 张利群审判员 缪霄晖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 轶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官方微信官方微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