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宽民立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12-3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立初字第76号起诉人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亚泰大街1138号。法定代表人郭卫华,总经理。2015年12月29日,本院收到起诉人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起诉人双辽市天宇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一案的起诉状。起诉人诉称,被起诉人与长春农业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起诉人与该银行签订保证合同,由起诉人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被起诉人借款期限届满未履行全部还款义务,致起诉人向银行承担了保证责任,现起诉人诉至本院,要求被起诉人偿还借款。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被起诉人的住所地不在本院辖区范围内。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牟春阳代理审判员  王 莹代理审判员  颜美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侯 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