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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沐川执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5-12-30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曾树蓉申请强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沐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沐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树蓉,沐川县惠民农贸市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沐川执字第291号申请执行人:曾树蓉,女,汉族,生于1967年5月25日,四川省沐川县人,住四川省沐川县。被执行人:沐川县惠民农贸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沐川县高笋乡街道,注册号:511129000004971法定代表人:钟世荣。申请执行人曾树蓉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2015)沐川民初字第52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沐川县惠民农贸市场有限公司支付应退还的诚意金60000.00元、利息7500.00元,我院于2015年12月7日受理并立案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沐川县惠民农贸市场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现在嘉州监狱服刑,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2015)沐川民初字第52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毅强审判员  张宁恒审判员  王学章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