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609-1号
裁判日期: 2015-12-30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陈某与罗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川羌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609-1号执行申请人陈某。被执行人罗某某。案由离婚纠纷。关于申请人陈某申请执行(2015)北民初字第126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跃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叶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