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02178号
裁判日期: 2015-12-30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鹏与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漯驻改扩建工程TJ-2合同段项目经理部、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鹏,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漯驻改扩建工程TJ-2合同段项目经理部,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02178号原告王鹏。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漯驻改扩建工程TJ-2合同段项目经理部,地址西平县盆尧镇西一公里处。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鹏与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漯驻改扩建工程TJ-2合同段项目经理部、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鹏以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漯驻改扩建工程TJ-2合同段项目经理部已支付其租赁款40000元为由,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漯驻改扩建工程TJ-2合同段项目经理部、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鹏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鹏撤回对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漯驻改扩建工程TJ-2合同段项目经理部、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王鹏承担。审判员 魏诚慧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樊浩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