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扶执字第594号
裁判日期: 2015-12-30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扶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耿国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扶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耿国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扶执字第594号申请执行人扶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70224228-2,住所地扶余市三岔河镇新区。法定代表人刘申宝,主任。委托代理人陈祥利。被执行人耿国亮,现住扶余市。申请执行人扶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耿国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扶余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1日作出(2014)扶民初字第1813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被告耿国亮于2014年11月11日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相应利息,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下落不明。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扶余市人民法院(2014)扶民初字第18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家君书记员 夏晓辉书记员 夏晓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