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中法刑执字第6105号
裁判日期: 2015-12-30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刘友明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友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刑执字第6105号罪犯刘友明,男,1978年11月12日出生,瑶族,出生地湖南省永州市江永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0日作出(2010)番法刑初字第17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友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刘友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4年9月1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刘友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2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友明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共4次,2015年6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友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友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8年11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阳建辉代理审判员 林 传 富代理审判员 吕 振 云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潘 妙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