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刑执字第9591号
裁判日期: 2015-12-30
公开日期: 2016-06-11
案件名称
罪犯朱思亚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思亚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刑执字第9591号罪犯朱思亚,男,汉族,小学文化,1971年8月12日出生于安徽省灵璧县,现在江苏省江宁监狱服刑。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1日作出(2012)睢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思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与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至2026年3月2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追缴违法所得,返还被害人。执行机关江苏省江宁监狱于2015年11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江宁监狱以罪犯朱思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罪犯朱思亚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三次监狱表扬。财产刑未履行。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财产刑履行情况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朱思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系主犯、财产刑未履行、多次犯罪,依法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思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5年7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立龙审 判 员 舒晓艺代理审判员 徐声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 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