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民二初字第540号
裁判日期: 2015-12-30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林晖与汤日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寻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寻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汤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寻民二初字第540号原告林某,男,196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西省寻乌县。委托代理人陈明智,江西神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汤某某,男,197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西省寻乌县。原告林某诉被告汤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罗瑞飘独任审判,于2015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某委托代理人陈明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汤某某经本院传唤拒不到庭,本院现己审理终结。原告林某诉称,2013年4月19日,被告汤某某向原告林某借款100000元,同年4月21日又借向原告林某借款100000元。两次借款被告汤某某均写下借条交原告林某执存,借条均注明利息为每月2分。近二年多来,原告林某多次催取,被告汤某某拒绝偿还借款。现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据《民法通则》第108条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判决被告汤某某归还借款200000元并支付从2015年3月1日起至借款还清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的利息,诉讼费用由被告汤某某承担。原告林某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1、原告林某自己的身份证复印件,以证明自己的诉讼主体资格;2、被告汤某某分别于2013年4月19日、同年4月21日向原告林某出具的金额分别为100000元的借条,以证明被告汤某某向原告林某借款200000元的事实。被告汤某某未提出答辩也未向法庭提交证据。经审查,原告林某提交的证据能证明被告汤某某仍欠其借款200000元的事实,均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为朋友关系。被告汤某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分别于2013年4月19日、同年4月21日向原告林某借款100000元,合计200000元,两笔借款均未约定利率和期限。被告汤某某两次借款均出具了借条交原告林某执存。2013年4月19日出具的借条载明:“兹借到林某现金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小写(¥:100000.00元)。借款人:汤某某身份证号:362136197612110030.2013年4月19日”。2013年4月21日出具的借条载明:“兹借到林某现金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小写¥:100000.00元。借款人:汤某某身份证号:362136197612110030.2013年4月21日”。原告林某因被告汤某某未偿还借款,于2015年2月间在被告汤某某出具的两张借条上添加“(月息2分)”。后因原告林某继续催取借款无果,因而成讼。以上事实,有原告林某提交的证据及其法庭陈述附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借贷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双方的借贷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原告林某要求被告汤某某偿还借款的请求予以支持。因原告林某未能证明该借款约定了期限和利息,故其要求被告汤某某支付从2015年3月1日起至借款还清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的利息,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汤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依照法定程序依法审理本案。综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汤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林某借款本金2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汤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逾期视为放弃权利。审判员 罗瑞飘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洁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法官寄语】尊敬的当事人:您好!首先感谢您的信任和支持。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都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是法院义不容辞的责任。请您相信,我们法官都有一颗善良、公正、爱民之心。良知所在,职责所守,每一个法官都希望能尽心竭力的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本案中法官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公正无私,不偏不倚地作出了此判决。如您有不解,我们会耐心向您答疑。诉讼有风险,诉讼是讲法律和证据的,没有可以依据的法律和确凿的证据,您将很难实现您主张的权利。打官司不是解决纠纷的唯一途径,如果能通过人民调解、乡规民约等诉前调解方式,在诚信互谅的基础上解决问题,应是很好的选择。再次感谢您的信任和支持,祝工作顺利、万事如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