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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十堰中执字第00341号

裁判日期: 2015-12-3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杨付江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杨付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十堰中执字第003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室。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总干事。委托代理人罗德江,湖北兴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申请执行,代为调查取证,提供执行线索;代为签收和递送与本案有关的法律文书;代为参加执行阶段的调解、和解等。委托代理人赵小平,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执行人杨付江。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杨付江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鄂十堰中知初字第00376—004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付江立即停止在其经营场所放映《木乃伊》、《莎士比亚的天分》、《西界》、《小酒窝》等80首音乐电视作品。并以每首歌曲计,支付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13.96元。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杨付江所经营的娱乐城在湖北省丹江口市境内。本院认为:为便于案件执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本案由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执行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申请执行本院(2014)鄂十堰中知初字第00376号—0046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由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智勇审判员  殷 涛审判员  杨承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袁 园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