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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刑初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5-12-30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李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安刑初字第145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住安图县。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11月30日被安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2月4日被安图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本院于同年12月16日对其重新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刑检刑诉(2015)144号起诉书指控被���人李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史鹏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其所持有的卡号为×××的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本金人民币29800元,所透支款项被其用于个人消费。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被告人李某某仍没有按期归还。在安图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李某某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被告人李某某系主动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崔某某的证言;书证: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破案经过及到案��过、交易明细、查询信用卡交易明细、欠款明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图支行催收记录、还款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数额较大,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某某有自首情节,到案后认罪、悔罪,且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对其可从轻处罚。经本院调查了解,被告人李某某符合缓刑条件,予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洪书颖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卜丽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