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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恩法刑初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15-12-3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刘活迎刘某某、梁永伦梁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活迎刘某某,梁永伦梁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江恩法刑初字第257号公诉机关恩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活迎刘某某,男,196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东省恩平市。2012年因犯盗窃罪被阳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13年3月19日刑满释放。2015年9月15日因本案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逮捕。被告人梁永伦梁某某,男,1975年7月3日出生,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东省恩平市。2015年9月2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逮捕。恩平市人民检察院以恩检诉刑诉(2015)2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活迎刘某某、梁永伦梁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恩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梁健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活迎刘某某、梁永伦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7月25日上午,被告人刘活迎刘某某、梁永伦梁某某驾驶摩托车到恩平市那吉镇那西村委会新屋村被害人黎某3家附近,然后致电被害人黎某3,以购买黄鳝笼为由,骗黎某3离开家中,由刘活迎刘某某负责接应和望风,梁永伦梁某某采用推门入屋的手段,盗窃被害人黎某3得人民币3000元及两个电鱼机机头(无法鉴定价格)。窃后,梁永伦梁某某将上述电鱼机机头销赃给他人。2015年9月15日下午,被告人刘活迎刘某某、梁永伦梁某某驾驶摩托车到恩平市良西镇鹤坪村委会狮山村,以找被害人黄某1为由进入到其家里,然后由刘活迎刘某某以讲香港六合彩外围码的方式吸引黄某1的母亲的注意,梁永伦梁某某趁机入到房间内盗得6100元人民币。综上,被告人刘活迎刘某某、梁永伦梁某某参与盗窃两次,涉案犯罪数额合共9100元,赃款两被告人全部用于吸毒及日常生活花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活迎刘某某、梁永伦梁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提请以盗窃罪追究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活迎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半,被告人梁永伦梁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均并处罚金。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刘活迎刘某某、梁永伦梁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黎某3、黄某1的陈述、证人刘某、黎某1、黎某2、吴某的证言、勘验、辨认笔录和照片及相关书证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活迎刘某某、梁永伦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入户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己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鉴于被告人如实交代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活迎刘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满释放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活迎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5日起至2016年12月14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完毕。)二、被告人梁永伦梁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2日起至2016年9月21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完毕。)三、责令被告人刘活迎刘某某、梁永伦梁某某退赔人民币3000元给被害人黎松发元给被害人黎某某、退赔人民币6100元给被害人黄富庆元给被害人黄某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熊森滚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郑丽仙第3页共4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