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平民初字第2617号

裁判日期: 2015-12-30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鲁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2617号原告鲁某某,女,汉族,无业。被告李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鲁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起诉后,原告以双方和好为由,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鲁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鲁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梅发友审判员  王春勇审判员  刘 严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梅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