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2617号
裁判日期: 2015-12-30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鲁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2617号原告鲁某某,女,汉族,无业。被告李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鲁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起诉后,原告以双方和好为由,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鲁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鲁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梅发友审判员 王春勇审判员 刘 严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梅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