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中法刑一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12-30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张志勇故意杀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茂名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勇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茂中法刑一初字第44号公诉机关广东省茂名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志勇,男,1962年10月30日出生于广东省信宜市,汉族,小学文化,住广东省信宜市。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5年3月17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信宜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信宜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李国明,广东泰的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茂名市人民检察院以茂检公一刑诉[2015]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志勇犯故意杀人罪,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29日在信宜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茂名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远、柯美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志勇及指定辩护人李国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3月15日20时许,被害人张某1(张志勇的次子,未分化型精神分裂症患者,殁年28周岁)在位于广东省信宜市xxxxxx的家中吵闹并用拳头殴打被告人张志勇。次日9时许,张某1再次因生活琐事与张志勇发生争执,这使张志勇产生了要杀死张某1的念头。15时许,趁张某1在家门前空地的一张木沙发上熟睡的时候,张��勇捡起一根绿色的竹筒用力地多次敲打张某1的头部,导致张某1的头部大量流血。约5分钟后,张志勇看见被害人杨某(张志勇的母亲,老年痴呆症患者,殁年87周岁)从房间走出大厅,又产生了将杨某杀死以再无烦恼的念头。张志勇随即持上述竹筒冲向杨某并往其头顶部敲打了一下,导致杨某倒地。杨某倒地后,张志勇继续持竹筒多次敲打杨某的头部致其流血。敲打完杨某后,张志勇在家中采取用刀片割脉及用酒瓶敲打头部的方式进行自杀。后医生接报赶到现场,当场宣布张某1、杨某临床死亡,并将张志勇送往医院救治。经信宜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1符合被具有一定重量的钝器打击头部致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杨某符合被具有一定重量的钝器打击头面部致重型颅脑损伤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张志勇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经茂名市第三人民医院法医精神��司法鉴定所鉴定,张志勇患有精神分裂症,本次作案时的刑事责任能力可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视听资料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志勇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造成二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经茂名市第三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张志勇患有精神分裂症,本次作案时的刑事责任能力可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请本院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其认罪态度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被告人张志勇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杀人罪不持异议。指定辩护人李国明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定性无异议,但是认为被告人有如下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1、被告人杀害的是自己的至亲,其杀人是源于内心的绝望,而非带着恶性去杀人的。2、张志勇的犯罪是针对特定人的犯罪,对社会上其他人是没有危害性的。3、张志勇是属于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4、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好,其在案发之后虽然没有自首,但是也没有逃跑。希望法庭能够对被告人张志勇从轻、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5日20时许,被害人张某1(张志勇的次子,未分化型精神分裂症患者,殁年28周岁)在位于广东省信宜市xxxx的家中吵闹并用拳头殴打被告人张志勇。次日9时许,张某1再次因生活琐事与张志勇发生争执,这使张志勇产生了要杀死张某1的念头。15时许,张志勇趁张某1在家门前空地的一张木沙发上熟睡的时候,捡起一根绿色的竹筒用力地多次敲打张某1的头部,导致张某1的头部大量流血。约5分钟后,张志勇看见被害人杨某(张志勇的母亲,老年痴呆症患者,殁年87周岁)从房间走出大厅,又产生了将杨某杀死以再无烦恼的念头。张志勇随即持上述竹筒冲向杨某并往其头顶部敲打了一下,导致杨某倒地。杨某倒地后,张志勇继续持竹筒多次敲打杨某的头部致其流血。敲打完杨某后,张志勇在家中采取用刀片割脉及用酒瓶敲打头部的方式进行自杀。后医生接报赶到现场,当场宣布张某1、杨某临床死亡,并将张志勇送往医院救治。信公(司)鉴(法尸)字【2015】X33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鉴定结果:张某1符合被具有一定重量的钝器打击头部致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信公(司)鉴(法尸)字【2015】X34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鉴定结果:杨某符合被具有一定重量的钝器打击头面部致重型颅脑损伤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信公(司)鉴(法活)字【2015】X222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鉴定结果:张志勇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茂三司某所【2015】精鉴字第15号《茂名市第三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果:张志勇患有精神分裂症,本次作案时的刑事责任能力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一)书证、物证1、《110警情信息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信宜市公安局贵子派出所2015年3月16日15时33分接报张志勇在屋中用竹棍将儿子张某1及其母亲杀害于家中,随后企图自杀。同日,信宜市公安局对张志勇故意杀人案立案侦查。2、《拘留证》、《逮捕证》、《提讯证》、《鉴定意见通知书》等程序性文书证实本案的程序合法。3、《抓获经过》、《关于抓捕犯罪嫌疑人张志勇的情况说明》证实:2015年3月16日15��33分左右,信宜市公安局贵子派出所民警李淼、张锦衍、张海贵接到110指挥中心指令:贵子镇xxxx村民张志勇在其家中将儿子、母亲打死后企图自杀。民警李某、张某7、张某8贵赶往现场。在现场二楼的房间发现张志勇睡在房间地上,双手、头部均有血迹。见到民警,张志勇不断大声对民警喊:不要救我了,让我死掉算了,这个家已经没救了。民警马上对张志勇进行控制,并由赶到医生对其伤口进行处理。经现场包扎止血后将其送往贵子卫生院救治。在此过程中,张志勇没有做出逃跑、抗拒抓捕等行为。4、户籍资料证实张志勇作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年龄;张某1殁年28周岁;杨某殁年87周岁。5、签认照片证实:张志勇对其作案工具(水烟筒)及自杀工具(刀片、酒瓶)的照片的签认;签认其打死其儿子的地方;打死其母亲的地方;在家二楼��自己头的地方;签认其作案时所穿的衣物。6、《证明》证实:信宜市贵子镇xxxx出证明证实,张志勇与杨某是母子关系,张志勇与张某1是父子关系。7、《张志勇在看守所的表现情况》证实:张志勇入看守所以来表现正常。8、信宜市精神病医院病历资料及诊断证明书证实:张某1为分裂情感障碍-躁狂型;茂名市第三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茂名市第三人民医院诊断张某1为未分化型精神分裂症患者。9、《扣押清单》证实:公安局依法从张志勇处扣押到其作案时所穿的上衣一件及长裤一条。10、《办案说明》证实:由信宜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技术中队出具的说明,证实在现场提取的竹棍、刀片、酒瓶,经技术人员勘查:(1)上述工具均覆盖有大量血迹,不具备提取脱落细胞的条件;(2)上述工具上遗留的指印存在有重叠、移动���痕迹,纹线特征不明显,不具备鉴定条件。11、信宜市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信宜市看守所健康检查笔录证实:张志勇及所时五项检查未见明显异常。头部、双前臂各处皮肤和血管处割伤。12、《调取证据清单》、诊断证明书证实:张某1临床死亡,头部挫伤;杨某临床死亡,头部挫裂伤,失血性休克。13、《嫌疑人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登记表》、《证明》各一份证实:张志勇没有违法犯罪前科。14、办案说明一份。证实:对文字的更正。(二)证人证言1、证人黄某1的证词证实:2015年3月16日下午2时30分许,张志勇的媳妇余某来到我的诊所,说张某1被张志勇打死了,张志勇在家中拿刀自杀,流了很多血,要我过去帮其包扎止血。我到张志勇家中看到张某1睡在家门口的木沙发上,一动不动。接着进入大厅内,看到张志勇的母亲躺在地上,地上有一堆血。跟着就上了二楼,看到张志勇睡在走廊地上,其妻子傅某也在旁边。当时张志勇的双手都在流血,我见状,就想帮张志勇包扎止血,但张志勇不肯让我帮他止血。我还是用胶带绑住张志勇手部流血的地方,帮他暂时止血。接着我就打了贵子卫生院的电话叫他们开救护车来,也打电话报警,报完警我就走了。据我了解,张志勇精神有问题,有时会拿盘子和棍子上其家楼顶胡说胡唱一通,他的儿子张某1在早几年就患有精神病,在近期才接回家的。此外,张志勇与邻居平常都没有什么冲突。张志勇杀人当日是我用张志勇妻子傅某的电话报警的。我当时是在二楼报警的。我报警的时候张志勇离我很近,在旁边的,他听到我报警的。张志勇听到我报警时没有什么反应,就是睡在地上,也没有想逃跑。在我报警��张志勇应该是清醒的,傅某也在旁边。我没有动一楼另外两个人。辨认笔录:黄某1辨认出2号照片的人叫张志勇。2015年3月16日我在他家帮他包扎过伤口。2、证人傅某的证词证实:2015年3月16日中午一点多钟我就出去了,我出去时见到张某1躺在门口的木沙发上已经睡着了。下午约3点钟的时候,我的儿媳妇余某到我干活的田里找我,她说爸爸把二叔打死了,又要打他妈了。回家后,看到儿子张某1躺在原来的位置上,他侧躺在沙发上,他的头上有一个很大的洞,血从沙发流到地上,地上有很多血,我见到这种情况就知道他已经死了。我马上又进到家里,去门口里面看的时候,发现家婆杨某仰面躺在门口的地上,头向上仰着,头上、脸上全是血,还有血不断从头上流出来,但当时她没有死,我看到她还在喘气。同时我看到我老公张志勇坐在一楼大厅的沙发上,离我家婆很近的地方,一动不动。他的双手全是伤口,还在不断的流血。我见到这种情况便让我儿媳妇余某去叫医生,我问张志勇为什么要这样做,他说:“三个人一起死吧,我自杀。”然后忙着通知家里人并让医生报警。我老公就上到二楼去他自己的房间里,后来医生去帮他手上止血。又过了一阵,我听小姑说张志勇砸自己的头。我上去看到我老公趴在地上,头上好多血。我老公张志勇说儿子家婆都是他打死的。他说张某1有精神病,他自己也有精神病,还有母亲80多岁也老了,家里一穷二白,生活没有希望了,干脆三个人一起死算了。我老公有精神病,一直都在吃药,我曾经带他去看过病,但没有去过正规医院,吃的药都是赤脚医生给的药。我老公精神病发作的时候就是走上走下,骑自行车到处游荡,自己自言自语,唱唱闹闹,像喝醉酒一样。近期我老公精神状态比较正常,没有反常表现。当天是黄某1用我的手机(151××××9544)在我家二楼打电话报警的。我回到家后,张志勇就从一楼上到二楼,黄某1来了,我就和黄某1到二楼给张志勇包扎。黄某1包扎后就用我的电话报警。黄某1报警时张志勇是清醒的,他听到黄某1报警。但他当时没有什么反应,没有讲话,还是坐在地上。3、证人余某的证词证实:2015年3月16日大约13时,家公张志勇就告诉我等到14时30分派出所会有人抓张某1出去医病,让我带着小孩出去到15时许之后再回来,同时叫我家婆傅某带张某1的儿子出去。到了约14时许我就带我的孩子到隔离屋,我和叔婆在地堂讲话,没发现屋内有什么动静,没听到喊话和打的声音。到了14时50分,当我回到屋边的窗,从窗往屋里望见张某1侧睡在厅的沙发,血流了一地。然后又看到��公张志勇坐在客厅的沙发上,双手喷血。家公张志勇看到我就告诉我二楼有钱。我就去找家婆傅某。之后就找到家婆,然后去找医生并报警,后来民警就来了。12日前,我听到隔离的人讲,我家公就讲这个家散了,我这个家如果死了一个,就三个一起死,因为这个家共有三个傻的。我认为是张志勇打死张某1及太婆的,因为我在地堂聊天,一直没有其他人入过。张志勇打死张某1及太婆的原因是2015年3月16日11时左右,我家公张志勇对我叔仔张某1说播开田就叫警察抓他去医病,我叔仔就说谁捉他去医病,他就炸开屋。太婆约90岁,有痴呆,太婆只有家公负责理的,如果张志勇打死人,没有人理她,所以有这样的想法。我没有见到张志勇将张某1、杨某打死的过程。我当日回到家见到张某1睡在厅的沙发上,头部有血,血已经流到地上了。还看到杨某也是倒在地上,地上流了好多血,我见到杨某的肚子还在动。同时我看到张志勇的双手到处都是血,手腕还在向外面流血。我就意识到应该是张志勇将张某1打死,杨某还没有死。之后我就去叫家婆傅某回家,我见到傅某后对她讲爸爸把二叔打死了,又在打他妈了。当日是医生黄某1打电话报警的。黄某1给张志勇包扎后就用傅某(尾数544)的手机打电话报警。4、证人张某2的证词证实:杨某是我母亲,张志勇是我的亲大哥,张某1是我的侄子。2015年3月16日下午3时许,我接到我大嫂傅某的电话说母亲已经被大哥张志勇打得一头血,我侄子张某1已经被打死。我接到电话就马上来到大哥张志勇的家里,我发现母亲杨某睡在一楼的大厅里,地上都是血,我扶起她问她发生了什么事,但她已经说不出话了,只能坐在地上。我见状,又行出门���,发现我的侄子张某1睡在门口的沙发上,地上有一堆血。接着我就叫侄嫂打电话求救,并问大嫂傅某我大哥张志勇在哪里。她告诉我大哥在二楼自己的房间里自杀。我听后就上二楼大哥的房间,见到张志勇趴在地上,其身边也有一堆血和一个带血的花瓶(白色,装酒的瓶),我翻转张志勇的身体让其仰睡在地上,问他为什么这样做,但他不出声,我见状就出去求救,过了一会派出所同志就来了。接着卫生院的医生也来了,并为大哥张志勇包扎。张志勇说:不要救我了,我不想活了。医生说杨某和张某1都没有生命体征了,已经死亡了。我大哥张志勇是个精神病人,其儿子张某1也是精神病人,母亲杨某有老年痴呆,由于他们三人的原因,造成我大嫂傅某经常与我母亲杨某争吵,而大哥张志勇在中间很难做,他常说自己压力很大。在2015年2月27日,我大哥就��杀过一次,他在2月28日就已经把家里的储蓄全部取出交给大嫂傅某处理。5、证人张某3的证词证实:我和张志勇是一个生产队的社员关系。2015年3月16日下午14时许,我做完农活回家经过张志勇家,就进去了。看到张志勇的傻子在地堂的沙发上睡觉,没看到其他人,我喊了声志勇,他就从客厅走出来。我问他的儿子怎么回来了,他说卫生院不留他,回来了,并说他好烦。接着我就走了。我只知道张志勇本身有点精神病,也去治疗过,他儿子也有精神病,刚回家不久。6、证人张某4的证词证实:我在贵子镇石子村委工作。张志勇早年有精神问题,后来经过治疗都正常。张某1有精神病,张志勇母亲有老年痴呆。我在村委,没有听过张志勇与其儿子张某1有什么矛盾,也没有听过有打架的事。张某1应该是2014年患有精神病,具体时间我不知道。没有听过张某1与隔离的村民打架和其他事。张志勇家的收入主要靠其长子打工,没有其他收入了。7、证人黄某2、曹某、张某5的证词证实:我和张志勇是邻居关系。平时他们家庭都没有听到什么争吵,与邻居关系都很好。但是张志勇的精神有点问题。张志勇发病就会在家中乱唱乱跳和拿煲来敲。张某1是一个精神病人,他上个星期才被接回家。张某1发病时和张志勇一样,正常的时候对邻居都很有礼貌。张志勇与张某1发病时都在家,没有对邻居造成伤害。我只听傅某说他们父子俩都送去高州精神病院治过,具体的我不清楚。8、证人周某的证词证实:我是张某1的妻子。我从认识到生儿子前,我的丈夫张某1都是很正常的,2013年4月我和张某1的儿子出生后的第三天,张某1就突然变傻了,疯疯癫癫的,晚上不睡觉在家里唱歌跳舞,白天到处游荡,见人就骂。由于���很害怕,我家人就强行把我接回外家居住了,案发的时候我一直在广州打工。(证实张某1有精神病)9、证人张某6的证词证实:我和张志勇是同太公的堂兄弟,张志勇以前曾经在我经营的工厂里打工。2015年3月16日15时许,我接到张志勇的妻子的电话,告诉我张志勇当天下午在其家中打死了其母亲杨某、儿子张某1。张某1大约是在2013年开始出现精神病症状,他平时在村中到处胡言乱语,向别人诉说自己幻想的事情,并且不断编造谎话向村民、邻居要钱,如果不给钱就骂人。张某1经常和张志勇起冲突,还会威胁家人、邻居、村民要杀人放火。他在2014年年底因精神病发,我协助他家人将其送往信宜市精神病医院治疗。张志勇也应该有精神病。近年来,张志勇整个人表现得很忧郁,经常向我诉说不顺心的事情,其主要是为家庭不和睦、妻子和母亲的关系不好、���子患有精神病经常到处惹事遭到投诉等等。张志勇还经常表现出不想做人、寻求解脱等等厌世的情绪。在案发前几天,张志勇打电话给我说张某1到处惹事给他带来了不少麻烦,他已经不能够忍受了,他准备把张某1弄死一了百了。我听到以后以为他说气话,还劝他带张某1去治疗。我在谈话中能感觉到张志勇随时都表露出对张某1憎恨、厌恶。张志勇他平常对其母亲杨某是比较孝顺的,方方面面都会尽是照顾好母亲。10、证人黄某3、唐某、温某(同仓人员)的证词证实:我和张志勇是关押在同一监室的。我发现他情绪比较低落,很少主动和别人交流,大多时间都是一个人独处,他生活能处理,平常我们交代他的工作他也能独立完成,我觉得他和正常人没有什么区别,精神状况正常,只不过是性格比较内向、孤独,但没有暴力、易怒等迹象。11、证人安某(出诊医生)的证词证实:2015年3月16日大约15时许,我和吴卫娥在值班时接到110的指令随救护车前往贵子镇xxxx处置救护任务。经我检查,侧躺在木沙发上的男子已经没有心跳,瞳孔散大,皮肤开始变黑并僵直,我判断他已经当场死亡。随后见到一名约80多岁的老妇人,我们帮她用纱布及绷带对其进行包扎止血。后发现其也没有呼吸及心跳,瞳孔也已经散大,没有血压了,我判断该老妇人也已经死亡。后我上到二楼帮中年男子包扎头部与双手,在这个过程中该男子口中不断重复:不用救我了,这个家庭毁掉了。我在抢救伤者的过程中,家属及公安机关民警皆在现场。(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志勇供述:我的二儿子张某1是个精神病患者,平时脾气暴躁。2015年3月15日,张某1在外面玩耍回到家后见的就发脾气,还大吵大闹。我见他这样就骂他,叫他不要在家大吵大闹,但他用拳头打中我头部多次,所以我昨晚感到很生气,我很生气为何会有个傻儿子,自己越想越伤心。今天早上(3月16日)九点多,张某1因要做水烟筒的事和我发生争执,还差点动手殴打我,我不理会他,因为我知道我继续和他争吵也没有用,我当时心里只想着如何打死他。由于我知道我根本打不过张某1,所以我就决定等他中午睡着了再动手。大约到下午三点左右,我见张某1已经熟睡在屋厅门口处的沙发椅上,并且当时他是趴着睡在沙发上的。我知道杀死他的时机到了,我立即走到沙发处然后从旁边用双手捡起之前张某1修整的那条绿色的木竹筒,用木竹筒连续往张某1的头顶部位用力地打了七、八下。打完后我看到张某1的头部流出了大量血液,同时他在痛苦的呻吟。大概五分钟左右,我妈杨某从她的房间走出屋厅处,��见到我妈出来后我当时脑海里就有马上杀死她的念头。我没有过多的思考便拿着打死张某1那条竹筒冲上去往杨某的头顶部位打了一棍,她被我打中后马上倒地,我趁她正躺在地上时又连续往她的头顶位置打了七、八下。我之所以要杀死我母亲的原因是她早两年开始患上了老年痴呆症,整天也是在家痴痴呆呆的。她平时无法照顾自己的起居饮食,连吃饭、上厕所都要我和妻子帮助才能完成,久而久之我十分讨厌她,并且她经常和妻子在家发生争吵,我很反感这些事,所以今天我杀死杨某是见到她刚好出现在屋厅处,我就索性将她一起杀掉,觉得这样可以不用再烦恼了。我打完后看到满地都是杨某的鲜血我才意识到我杀死了自己的儿子和母亲,当时很懊恼后悔,根本无法接受这个事实,便打算自杀,一了百了。我跑上房间拿剃须刀的刀片自杀。我割完血管后也不见自己死。这时我大媳妇回到大厅见我双手在流血,就打电话叫医生过来包扎。包扎完后我又回到二楼房间处拿起白色酒瓶用力砸自己的头部,我砸了好几下直至自己头部大量流血我才停止。砸完后我也开始感到头晕,便在房间等死。那根木竹筒是张某1早上在家玩弄的那根,这种木竹筒一般是用于制造水烟筒的,长约80厘米,外表是绿色的。张某1还自己装了一个烟嘴到上面。我打完杨某后就把它丢在张某1躺着的那张沙发旁边。我是昨天晚上和张某1吵架后才有杀死他的念头,因为他昨天晚上气的我很厉害。而我妈杨某是从严没有想过杀死她的,只是今天我杀死张某1后见到她,我一时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所以就连她也一起杀害了。我自己也是一个精神病患者,但是我的病情不算严重,平时都是在村里面找一个叫“黄十三”的赤脚医生开药吃的。我发作时会很暴躁甚至打人,我妻子傅某之前也被我发病的时候殴打过。但我觉得自己的病情比较稳定,很少发病。我认为我当时杀死张某1和杨某的时候是很清醒的,我现在觉得很后悔,因为他们都是我至亲的人。当天我用刀片将手腕割伤后我上到二楼,在二楼房间内我们村的医生黄某1用纱布帮我包扎了我的伤口,当时我老婆傅某也在我旁边。医生黄某1帮我包扎伤口后,我听到黄某1打电话报警还叫了120来救人。后来我见到医生不在二楼了,我当时还是很绝望想自杀,便从地上捡起了一个酒瓶使劲的敲我的头。我听到报警后想到能不能救我的儿子,我自己没有想过逃跑。经混杂照片辨认,张志勇辨认出7号相片中的女子是其母亲杨某,是其于2015年3月16日打死的人;辨认出3号相片中的男子是其儿子张某1,是其于同日打死的人。(四)鉴定意见1、信公(司)鉴(法尸)字【2015】X33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鉴定结果:张某1符合被具有一定重量的钝器打击头部致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2、信公(司)鉴(法尸)字【2015】X34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鉴定结果:杨某符合被具有一定重量的钝器打击头面部致重型颅脑损伤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3、信公(司)鉴(法活)字【2015】X222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结果:张志勇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4、茂三司某所【2015】精鉴字第15号《茂名市第三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果:张志勇患有精神分裂症,本次作案时的刑事责任能力可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5、茂公(司)鉴(DNA)字【2015】101号《法医学DNA检验鉴定书》证实公安机关对现场的血迹检验。(五)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现场位于广东省信宜市xxxxxx。现场勘验时间为2015年3月16日17:30至20:30。现场提取:竹棍1条、刀片一块、酒瓶1个、血迹25份、拖鞋一双。(六)视听资料犯罪嫌疑人张志勇涉嫌故意杀人案同步讯问录音录像光碟四张证实办案机关讯问时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以上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可作为定案的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志勇采用暴力手段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二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志勇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张志勇犯罪后,能坦白交待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且经茂名市第三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张志勇患有精神分裂症,本次作案时的刑事责任能力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依法从轻处罚。指定辩护人李国明所提被告人张志勇对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又属于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属实,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张志勇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志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潘泽茂审判员 莫少芬审判员 徐忠圣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冬冬刘小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