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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民一终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5-12-30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兰州宏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平凉市妇幼保健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兰州宏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平凉市妇幼保健院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一终字第26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兰州宏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东岗东路****号(昌隆宾馆*楼)。法定代表人:孙光秀,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易国兵,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金芙蓉,兰州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平凉市妇幼保健院。住所地:平凉市崆峒区广成路**号。法定代表人:张乔英,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吴军强,系该院职工。委托代理人:陈强,甘肃胜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兰州宏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达公司)为与平凉市妇幼保健院(以下简称平凉保健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平中民一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宏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易国兵、金芙蓉,平凉保健院的委托代理人吴军强、陈强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平中民一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兰州宏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826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薛经华代理审判员  李 静代理审判员  周红霞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学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