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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辰民初字第5307号

裁判日期: 2015-12-30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张献华与天津市昶通自行车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献华,天津市昶通自行车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辰民初字第5307号原告张献华。被告天津市昶通自行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双口镇双口一村。法定代表人高学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献华与被告天津市昶通自行车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且未交纳公告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达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吴玉楠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