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执字第00939号

裁判日期: 2015-12-30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执行鄂尔多斯市同圆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内蒙古鸿泰房地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同圆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鸿泰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执字第00939号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同圆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郝海宝,系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内蒙古鸿泰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林,系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鄂尔多斯市同圆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内蒙古鸿泰房地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解决,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杭商初字第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润林审判员 : 都 仁审判员 :张金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 马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