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城法民一催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12-30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广州市众顺磨料有限公司与申请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州市众顺磨料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城法民一催字第25号申请人广州市众顺磨料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花都区。注册号440121000015025。法定代表人程金柱。申请人广州市众顺磨料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8月2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除权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付款银行为中国银行佛山东方水岸支行,票面金额为¥46295.20元(人民币肆万陆仟贰佰玖拾伍元贰角整)、出票人为佛山市南海利盈磨具有限公司、出票人账号为67×××43、票据号码为1040443028192694的银行支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广州市众顺磨料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广州市众顺磨料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陈 超审代判理员周信斌代理审判员 罗婉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林 立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