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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初字第05350号

裁判日期: 2015-12-30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长沙市吉达不锈钢有限公司与李龙辉、王思玲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市吉达不锈钢有限公司,长沙市金圆不锈钢有限公司,王思玲,李龙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初字第05350号原告长沙市吉达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大托乡披塘村钢材大市场5栋115房。法定代表人王来昆。委托代理人李永文,北京炜衡(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沙市金圆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大托铺(湖南钢材大市场包三栋110号)。法定代表人王思玲。被告王思玲,男,196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李龙辉,男,1961年1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市吉达不锈钢有限公司诉被告李龙辉、王思玲、长沙市金圆不锈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2月10日向原告长沙市吉达不锈钢有限公司下达了(2015)天民初字第05350号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要求原告长沙市吉达不锈钢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8日前预交案件受理费46576元,但原告长沙市吉达不锈钢有限公司未按时交纳。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周卫红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思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