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市民催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12-30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济南裕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市民催字第43号申请人济南裕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田智勇,经理。申请人济南裕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7月1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165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据号码3130005136272463、出票日期贰零壹伍年零伍月壹拾贰日、出票人济南蓬生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收款人济阳县垛石镇玉蕈食用菌专业合作社、汇票到期日贰零壹伍年壹拾壹月壹拾贰日、出票金额伍万元整、支付人齐鲁银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济南裕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赵忆泉人民陪审员 查 珩人民陪审员 王玉梅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胡桂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