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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共执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5-12-30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宋嘉蓉、共青城赛龙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共青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共青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嘉蓉,共青城赛龙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共执字第311号申请执行人宋嘉蓉。被执行人共青城赛龙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代小权。关于宋嘉蓉与共青城赛龙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标的为107421.84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标的107421.84。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共青城赛龙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厂房被其他法院查封,被查封的土地一时难以处理,且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相关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或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共民二初字第2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夏 刚审 判 员 钟 炜代理审判员 鹿 参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陶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