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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民初字第01680号

裁判日期: 2015-12-3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肥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群生、王小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肥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群生,王小娥,张瑞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肥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民初字第01680号原告:肥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英贤,该社理事长。被告:李群生。被告:王小娥。被告:张瑞芳。本院在审理原告肥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群生、王小娥、张瑞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肥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肥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肥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肥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判员  王玉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谢俊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