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明法民一初字第1298号
裁判日期: 2015-12-30
公开日期: 2016-06-11
案件名称
苏志成与许运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志成,许运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明法民一初字第1298号原告苏志成,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身份证号码:×××231X。被告许运新,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中山,身份证号码:×××6516。原告苏志成诉被告许运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志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运新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1月25日,被告以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45000元,同时立下借据确认其向原告借款45000元的事实,并承诺2014年12月25日还款。随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上述借款,被告不予理会,经原告多次催告还款无果。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所欠款项4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举证如下:1.原告的身份证1份,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借据1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45000元。被告许运新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视其已放弃了相应的诉讼权利,经核查,本院对原告所举证据予以采信。经过庭审,结合所采信的证据,本院确认以下事实:2014年11月25日,被告许运新向原告出具借据一张,确认向原告借现金45000元,还款日期为2014年12月25日归还。本院认为,本案属民间借贷纠纷,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至今仍未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被告应依约向原告偿还借款,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4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视其已放弃了相应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许运新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45000元给原告苏志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许运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邹志刚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林玲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