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辉执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5-12-30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刘文杰与吉林容大粮食收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文杰,吉林荣大粮食收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辉执字第213号申请执行人:刘文杰被执行人:吉林荣大粮食收储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文杰与被执行人吉林荣大粮食收储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吉林荣大粮食收储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刘文杰与被执行人吉林荣大粮食收储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在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云来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兆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