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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执字第01306号

裁判日期: 2015-12-3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吉林省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牟相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牟相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1306号申请执行人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牟相福,地址榆树市土桥镇椴树村*组。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牟相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财产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的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2015)榆民初字第191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景林代理审判员  江海峰代理审判员  刘海东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姚 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