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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执字第01796号

裁判日期: 2015-12-3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长春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与张晓云等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张晓云,倪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1796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晓云,地址吉林省公主岭市怀德镇新富村*组。被执行人倪军,地址长春市绿园区城西镇四季青村*组。长春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晓云、倪军公证债权文书一案,长春市信维公证处于2015年12月25日作出的2015吉长信维证字第59778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长春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的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情形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景林_x000B_审 判 员 鲁志生_x000B_代理审判员 王    明    东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国    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