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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敦林执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5-12-30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敦化林区基层法院与时孝先、金洪海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化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敦化林区基层法院,时孝先,金洪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敦林执字第145号申请执行人敦化林区基层法院。代表人张晓艳,院长被执行人时孝先,男,1955年7月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金洪海,男,1969年2月24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时孝先、金洪海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一案,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申恩德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洪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