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敦林执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5-12-30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敦化林区基层法院与时孝先、金洪海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化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敦化林区基层法院,时孝先,金洪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敦林执字第145号申请执行人敦化林区基层法院。代表人张晓艳,院长被执行人时孝先,男,1955年7月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金洪海,男,1969年2月24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时孝先、金洪海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一案,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申恩德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洪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