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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饶民初字第535号

裁判日期: 2015-12-30

公开日期: 2017-03-03

案件名称

范晓巍与饶阳县亿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饶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晓巍,饶阳县亿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饶民初字第535号原告:范晓巍,女,1987年1月8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饶阳县。委托代理人:胡欣荣,饶阳县鼎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饶阳县亿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金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德强,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范晓巍诉被告饶阳县亿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请求被告返还燃气接口费、燃气炉费8580元并提供正常供暖的暖气设施。本院认为:原告请求被告返还接口费(天然气管道建设费)燃气炉费8580元并提供正常供暖的暖气设施,其性质属涉及是否应该收费及收费价格的请求,该收费是关系群众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属《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河北省天然气价格管理办法》法规调整范畴,属政府有关部门的职责范围,该纠纷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综上,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范晓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34元退还原告范晓巍。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红岩审判员  刘亚军审判员  田 杏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耿馈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