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4827号
裁判日期: 2015-12-30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4827号原告:孙某某,女,1986年11月25日,现住扶余县。被告:高某某,男,1987年1月25日,现住社里乡。本院在审理孙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审判员 罗洪山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佳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