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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初字第6344号

裁判日期: 2015-12-30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朱淑华与吉林省大安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仲健荣、徐恩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淑华,吉林省大安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仲健荣,徐恩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6344号原告朱淑华,住吉林省扶余县。被告吉林省大安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被告仲健荣,德惠市建设街新委五组。被告徐恩有,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淑华与被告吉林省大安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仲健荣、徐恩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现住址不明确,本院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返还原告200元,邮寄送达费224元返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晶慧二O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姜      成      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