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齐执字第2283号
裁判日期: 2015-12-30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张同龙与巩延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同龙,巩延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齐执字第2283号申请执行人:张同龙,男,汉族,齐河县。被执行人:巩延忠,男,汉族,齐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同龙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巩延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齐赵民初字第8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焦丽明审判员 刘保国审判员 颜 静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 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