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涧民初字第1421号
裁判日期: 2015-12-30
公开日期: 2016-06-25
案件名称
李卫举与河南天添高校后勤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卫举,河南天添高校后勤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初字第1421号原告李卫举。委托代理人张罡,洛阳市涧西南昌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河南天添高校后勤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西开发区科学大道62号。法定代表人马庆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芦萍萍,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卫举诉被告河南天添高校后勤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卫举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卫举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卫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卫举负担。审判员 刘红坡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静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