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集执字第1966号
裁判日期: 2015-12-30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美支行与被执行人陈何程、苏博娜、庄杏红、张韶程、陈总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美支行,陈何程,苏博娜,庄杏红,张韶程,陈总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集执字第1966号申请执行人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美支行。被执行人陈何程,男,汉族。被执行人苏博娜,女,汉族。被执行人庄杏红,女,汉族。被执行人张韶程,男,汉族。被执行人陈总引,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美支行与被执行人陈何程、苏博娜、庄杏红、张韶程、陈总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集民初字第2411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美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陈何程、苏博娜、庄杏红、张韶程、陈总引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12月29日受理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人申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志鹏代理审判员 连品方代理审判员 冯文瑞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俞 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