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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刑执字第9767号

裁判日期: 2015-12-30

公开日期: 2016-06-11

案件名称

罪犯罗瑞连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瑞连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刑执字第9767号罪犯罗瑞连,男,汉族,初中文化,1967年1月30日出生,现在江苏省江宁监狱服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4日作出(2012)徐刑初字第00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瑞连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至2022年8月3日止),民事赔偿人民币七万六千二百三十九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4年6月16日作出(2014)宁刑执字第231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罗瑞连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21年10月3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江宁监狱于2015年11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江宁监狱以罪犯罗瑞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以来,罪犯罗瑞连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二次监狱表扬,民事赔偿未履行。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服刑人员财产情况调查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罗瑞连在服刑期间,能认��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系暴力犯罪,且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未履行民事赔偿,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瑞连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21年1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立龙审 判 员  舒晓艺代理审判员  徐声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 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