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潮湘法执字第400号
裁判日期: 2015-12-30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李庆宏与徐元习加工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庆宏,徐元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潮湘法执字第400号申请执行人:李庆宏,男,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被执行人:徐元习,男,户籍地江西省武宁县,现住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申请执行人李庆宏与被执行人徐元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潮湘法民二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徐元习应于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申请执行人李庆宏加工款人民币138507元并支付利息(自2015年2月6日起至判决书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并应付还案件代垫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合共人民币2755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徐元习涉嫌欠薪逃债被有关部门移送公安侦查,本案查封的财产涉嫌被哄抢,公安部门尚在调查中。经本院向房管、银行、车管、证券等有关部门进行查询,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有房产、银行存款、车辆及证券账户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暂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以及被执行人的具体下落,并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本案查封被执行人的财产有关部门尚未在调查过程中,且在执行过程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案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潮湘法执字第40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江少庭代理审判员 张桢毅代理审判员 廖琳琬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思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