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东民初字第430号
裁判日期: 2015-12-30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王学良与武汉新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学良,武汉新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喜和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东民初字第430号原告王学良,男,1955年2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绥芬河市。委托代理人李丹,黑龙江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新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法定代表人林焕清,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德筠,黑龙江牡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法定代表人李振刚,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金贤,男,196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青岛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区域法律顾问,住所地东宁县。被告王喜和,男,1964年3年15日,无职业,住所地绥芬河市。委托代理人潘恩东,黑龙江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学良诉被告武汉新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喜和、青岛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学良以与三被告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学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学良承担。审 判 员 蔡晓东代理审判员 陈晓娟人民陪审员 史增斌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穆 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