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封民初字第02214-1号
裁判日期: 2015-12-30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封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培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封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培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封民初字第02214-1号原告封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封丘县城南干道208号组织机构代码:67165610-7法定代表人王建军。任该单位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郭东峰,该单位资产保全部第四组组长。被告刘培户,男,汉族,1973年5月30日出生,住封丘县。2014年9月30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封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刘培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由审判员刘玉敏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本案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刘玉敏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鲍玉杰 来源:百度搜索“”